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7號
- 原告
- 洲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孟玉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恆春鎮僑勇自辦市地重劃會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