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號原 告 周昌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銘 原告與被告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