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1號
- 原告
- 曾世揚
- 訴訟代理人
- 吳豐賓律師
- 被告
- 郭文仁即金順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