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9號原 告 瑞弘冷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菊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 原告與被告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鋁分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7,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