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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59號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告
延林汽車修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基銘
被告
簡永紳

      龔慈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5,100 元(計算式:1,351,100 元+1,414,000 元=2,765,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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