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9號
- 原告
- 延林汽車修配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基銘
- 被告
- 簡永紳
龔慈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5,100 元(計算式:1,351,100 元+1,414,000 元=2,765,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