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4號原 告 新暉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淑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壹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第8984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