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0號
- 原告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珍
- 被告
- 立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榮昌
人
原告與被告立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99,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