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蔡碧珍、陳榮昌
- 原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與被告立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立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0號原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被 告 立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榮昌 人 原告與被告立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9,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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