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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0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被告
立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榮昌

原告與被告立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99,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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