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0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施志源
原告與被告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
者同)9,704,132 元【計算式:5,868,125 元+美金123,265 元
×31.12 (訴訟繫屬日民國108 年7 月12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
率)=9,704,1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129元,扣除已繳
納之59,113元,尚應補繳38,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