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0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施志源 原告與被告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9,704,132 元【計算式:5,868,125 元+美金123,265 元×31.12 (訴訟繫屬日民國108 年7 月12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 率)=9,704,1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129元,扣除已繳納之59,113元,尚應補繳38,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