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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19號

確認出資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告
京寶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旭勛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被告
全集物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鄧訓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對被告鄧訓杰存在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請求確認被告鄧訓杰對被告全集物業有限公司存在出資額7,058,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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