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9號
- 原告
- 京寶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旭勛
- 訴訟代理人
- 蕭能維律師
- 被告
- 全集物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鄧訓杰
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對被告鄧訓杰存在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請求確認被告鄧訓杰對被告全集物業有限公司存在出資額7,058,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