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0號
- 原告
- 劉秀琴
- 被告
- 金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所召集之108 年度股東常會之決議。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