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3號
- 原告
- 洪春松
- 原告
- 洪春麟
- 原告
- 洪春呈
- 原告
- 洪哲臺
- 被告
- 蔡熙仁
- 被告
- 上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倫
- 被告
- 上亞物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倫
- 被告
- 東尼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怡文
- 被告
- 漢神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昌
- 被告
- 御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坤福
- 被告
- 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李泰龍
- 被告
- 聯義全球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權哲
- 被告
- 金富陞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隆
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三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上地上物、招牌鐵架、電子字幕機等拆除清空,
並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8.88㎡)及
同區段607地號土地(面積2,575.86㎡)返還予原告;訴之聲明
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114
2建號建物上方廣告招牌拆除,並將上開建物全部騰空遷讓返還
原告;另訴之聲明第四、五、六項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
2,752,069元【計算式:(606地號土地面積158.88㎡×公告現值
116,624元/㎡)+(607地號土地面積2,575.86㎡×公告現值78,
370元/㎡)+(1142建號建物課稅現值2,352,700元)=222,752
,0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7,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