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9號原 告 維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若薰 原 告 鑽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鎮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宇信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張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