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3號
- 原告
- 潘韋霖
- 訴訟代理人
- 鄭旭廷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龍城工程行即柯𦓻偉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
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09 號),如經本院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
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