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3號原 告 潘韋霖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龍城工程行即柯��偉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09 號),如經本院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張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