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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
    許慧慧、許坤成、郭奕定

  • 原告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宜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順億科技環保有限公司法人龔水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6號原   告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慧 被   告 宜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坤成 被   告 金順億科技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定 被   告 龔水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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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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