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7號
- 原告
- 楊雅琇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
2,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88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17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