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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7號

原告
楊雅琇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

2,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88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17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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