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7號原 告 楊雅琇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2,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88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17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