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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
    李秀珠

  • 原告
    劉李玉惠
  • 被告
    順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8號原   告 劉李玉惠 被   告 順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所生,委任契約於民法體例上規定於債編,委任關係存否,涉及委任人得否請求受任人提供勞務(處理事務)、委任人與受任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契約義務違反之損害賠償責任,乃至公司董事應否與公司連帶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均屬財產權性質之權利義務內涵,與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者,顯屬有間(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抗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本案屬因財產權而起訴,然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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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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