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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郭宜芳

  • 當事人
    霖豐國際有限公司兆鼎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79號原   告 霖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玲 被   告 兆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妙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之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動產之價值為斷,至原告附帶請求賠償未使用動產之損失新臺幣(下同)4,156,400 元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69,640 元(即原告陳報動產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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