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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告
黃鈺淇
原告
黃鈺傑
兼上二人
樂明惠
法定代理人
原告
黃林玉美

原告等與被告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

所示,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金額」欄所示金額。又原告等另聲

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127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

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原告  │請求金額  │應繳金額 │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
│⒈│黃鈺淇 │3,359,880元 │34,264元 │
├─┼────┼──────┼─────┤
│⒉│黃鈺傑 │4,079,880元 │41,392 元 │
├─┼────┼──────┼─────┤
│⒊│樂明惠 │12,759,880元│124,288元 │
├─┼────┼──────┼─────┤
│⒋│黃林玉美│1,500,000 元│15,8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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