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7號原 告 黃鈺淇 黃鈺傑 兼上二人 樂明惠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黃林玉美 原告等與被告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金額」欄所示金額。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127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敏東 附表: ┌─┬────┬──────┬─────┐ │編│原告 │請求金額 │應繳金額 │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 │⒈│黃鈺淇 │3,359,880元 │34,264元 │ ├─┼────┼──────┼─────┤ │⒉│黃鈺傑 │4,079,880元 │41,392 元 │ ├─┼────┼──────┼─────┤ │⒊│樂明惠 │12,759,880元│124,288元 │ ├─┼────┼──────┼─────┤ │⒋│黃林玉美│1,500,000 元│15,85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