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7號
- 原告
- 黃鈺淇
- 原告
- 黃鈺傑
- 兼上二人
- 樂明惠
- 法定代理人
- 原告
- 黃林玉美
原告等與被告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
所示,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金額」欄所示金額。又原告等另聲
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127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
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原告 │請求金額 │應繳金額 │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 │⒈│黃鈺淇 │3,359,880元 │34,264元 │ ├─┼────┼──────┼─────┤ │⒉│黃鈺傑 │4,079,880元 │41,392 元 │ ├─┼────┼──────┼─────┤ │⒊│樂明惠 │12,759,880元│124,288元 │ ├─┼────┼──────┼─────┤ │⒋│黃林玉美│1,500,000 元│15,85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