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20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翁福宏 被 告 麗吉富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朝福 被 告 陳穎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8 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或同額民國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麗吉富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麗吉富公司)前於民國104 年4 月27日邀同被告陳穎霖、陳朝福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及1,500,000 元、並均約定利息以原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3.12,均約定按月攤還本息,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逾期6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麗吉富公司於自108 年1 月28日起未依約清償,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一)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 願供擔保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及新臺幣放款利率資料為證,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上開准許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駱大勝 附表: ┌──┬─────┬───────┬──────┬─────┬───────────────┐ │編號│積欠本金 │借 款 日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民國) │ │(週年利率)├───────┬───────┤ │ │ │ │ │ │逾期在6 個月內│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 │部分按約定利率│部分按約定利率│ │ │ │ │ │ │10% │20% │ ├──┼─────┼───────┼──────┼─────┼───────┼───────┤ │ 1 │874,970 │104年4月28日 │自108年1月28│4.2% │自108年1月28日│自108年7月28日│ │ │ │ │日至清償日止│ │起至108年7月27│起至清償日 │ │ │ │ │ │ │日止 │ │ ├──┼─────┼───────┼──────┼─────┼───────┼───────┤ │ 2 │375,000 │104年4月28日 │自108年1月28│4.2% │自108年1月28日│自108年7月28日│ │ │ │ │日至清償日止│ │起至108年7月27│起至清償日 │ │ │ │ │ │ │日止 │ │ ├──┼─────┼───────┼──────┼─────┼───────┼───────┤ │合計│1,249,97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