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49號原 告 黃容儀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巫黃鑑 被 告 高國証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 被 告 冠捷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訴訟代理人 曾立賢 被 告 洪玉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陳明有與對造調解之意願,並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