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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9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張雅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49號

原告
黃容儀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巫黃鑑
被告
高國証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
被告
冠捷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訴訟代理人
曾立賢
被告
洪玉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陳明有與對造調解之意願,並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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