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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張雅文
  •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 當事人
    黃容儀高國証冠捷不動產有限公司洪玉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49號原   告 黃容儀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巫黃鑑 被   告 高國証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 被   告 冠捷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訴訟代理人 曾立賢 被   告 洪玉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陳明有與對造調解之意願,並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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