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49號
- 原告
- 黃容儀
- 訴訟代理人
- 葉仲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巫黃鑑
- 被告
- 高國証
- 訴訟代理人
- 戴國石律師
- 被告
- 冠捷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安
- 訴訟代理人
- 曾立賢
- 被告
- 洪玉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陳明有與對造調解之意願,並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