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4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容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國証、冠捷不動產有限公司、洪玉凌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1,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民事上訴狀內雖表明以巫黃鑑為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狀,如於上訴審確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再補具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