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44號
- 上訴人
- 即 京達物流有限公司
-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緯紋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鋒富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2月9日108年度訴字第1144號民事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