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4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京達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緯紋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鋒富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8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