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黃山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56號 上 訴 人 黃山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錡鋒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萬4,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