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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66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政穎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冒煙的喬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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