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王耀霆
  • 法定代理人
    吳靜怡

  • 原告
    劉政穎
  • 被告
    冒煙的喬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66號原   告 劉政穎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冒煙的喬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怡 訴訟代理人 董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告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告之訴駁回」之記載,對照事實及理由欄四部分關於「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之記載,顯係誤寫(漏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鄭永媚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