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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6號

上訴人
高宇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岑樺有限公司即源璟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6,1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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