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6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明峰
- 訴訟代理人
- 賴正庭
- 訴訟代理人
- 黃仕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家和律師
- 複代理人
- 游弘誠律師
- 複代理人
- 柯晨晧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豐盛
- 訴訟代理人
- 王乃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辜倩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唐榮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其餘反訴駁回。
本訴之訴訟費用由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反訴之訴訟費用由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元為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元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方面:
一、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鈺禮公司)主張:兩造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簽立天然螢石採購契約(採購案號:106Q-1204-1 ,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榮公司)向鈺禮公司採購2 千公噸天然螢石,契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6 萬元(未稅),分4 批交貨,約定交貨天然螢石CaF2成分應高於85% ,並繳交履約保證金1,396,000 元,擔保系爭契約之履行。鈺禮公司於同年月29日交付第1 批天然螢石,經唐榮公司驗收CaF2成分75.56%、66.32%、63.74%、60.11%,不符驗收標準85% 而退貨,鈺禮公司遂於同年2 月8 日重新交貨,經唐榮公司驗收CaF2成分82.01%、80.19%、75.40%、76.37%,仍不符標準而改依比率驗收扣款791,042 元。鈺禮公司於同年3 月6 日交付第2 批螢石,經唐榮公司驗收CaF2成分67.46%、53.22%、55.87%,不符驗收標準而退貨,鈺禮公司再於同年月19日重新交貨,經驗收CaF2成分64.99%、62.06%、65.95%、69.27%,仍不符標準。鈺禮公司遂依約自行負擔費用申請複驗,經唐榮公司同意,就第2 批天然螢石同份4 個採樣包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下稱SGS 檢驗),檢驗結果74.48%、72.78%、73.07%、76.68%,雖不符85% 標準,堪認唐榮公司檢驗結果並非絕對正確,唐榮公司仍依複驗結果驗收扣款915,974 元及扣收114,649 元為遲延損害金。鈺禮公司再就第2 批天然螢石自行採樣送交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檢驗,CaF2成分結果達94.30%、90.33%、84.46%,已符合驗收標準。唐榮公司為高公股比企業,董事長亦為經濟部派任,較鈺禮公司優勢,而鈺禮公司對系爭契約並無磋商之能力及空間,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關於螢石取樣、驗收辦法之約定,均由唐榮公司執行,鈺禮公司不得異議,顯不公平,依民法第247 條之1 應為無效,唐榮公司因驗收結果或採樣方式錯誤所為扣款,未依約給付應付之價額,顯可歸責於唐榮公司。系爭契約為繼續性供給契約,唐榮公司於履約債務不履行,鈺禮公司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27 、226 、256 、254 條規定終止契約,並以110 年1 月28日書狀為催告唐榮公司應於7日內給付,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擇一判命唐榮公司返還履約保證金1,396,000 元。再依民法第367 條規定,請求命給付貨款差額合計1,821,665 元(計算式:791,042 元+915,974 元+114,649 元=1,821,665 元)等情。並聲明求為命唐榮公司應給付鈺禮公司3,217,665 元,及自109 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二、唐榮公司則以:鈺禮公司依約於同年1 月29日交付第1 批天然螢石,經驗收結果CaF2成分75.56%、66.32%、63.74%、60.11%,不符驗收標準85% 而退貨,鈺禮公司於同年2 月8日重新交貨,惟驗收結果仍不符合標準,唐榮公司遂扣款驗收。鈺禮公司於同年3 月6 日交付第2 批天然螢石,經唐榮公司驗收結果CaF2成分67.46%、53.22%、55.87%,不符驗收標準退貨,鈺禮公司再於同年月19日重新交貨,惟驗收結果64.99%、62.06%、65.99%、69.27%,仍不符合標準,因唐榮公司急需螢石遂扣款驗收。鈺禮公司本應於同年4 月2 至6日交貨第3 批天然螢石,竟全未交貨,天然螢石斷料導致停爐,將造成極大損失,且鈺禮公司回覆須待5 月中下旬才有貨櫃到貨,唐榮公司遂向訴外人寬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寬易公司)緊急採購天然螢石1 千公噸。另關於天然螢石之採樣方法與送驗流程,系爭契約第12條已詳定,非可由鈺禮公司任意取樣,而SGS 檢驗方法與唐榮公司採用不同,二者無法比較正確度,兩造於同年3 月30日依系爭契約第12點第5款約定將第3 份樣品送SGS 檢驗,複驗結果亦顯示鈺禮公司交付之第2 批天然螢石不符驗收標準,堪認唐榮公司退貨、扣款驗收,並無不當。此外,唐榮公司為民營公司,董事長為董事會選任,與鈺禮公司係基於平等地位締結系爭契約,鈺禮公司依民法第247 條之1 規定主張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無效,自屬無據,唐榮公司既無債務不履行之情事,鈺禮公司即無由終止系爭契約,其片面不履行契約拒絕交貨,為可歸責於鈺禮公司之事由,唐榮公司解除系爭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核屬有據等語置辦。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免為宣告假執行。
貳、反訴方面:
一、唐榮公司主張:鈺禮公司未依約交貨第3 、4 批天然螢石,天然螢石斷料導致停爐,將造成極大損失,且鈺禮公司回覆須待5 月中下旬才到貨,唐榮公司遂於4 月12日緊急採購同規格天然螢石1 千公噸之招標並履行完畢。唐榮公司向鈺禮公司採購價格為每公噸6,980 元,而向寬易公司緊急採購之價格為每公噸9,100 元,每公噸多支出2,120 元,受損失212 萬元。唐榮公司嗣於同年7 月12日函知鈺禮公司應於同年月20日前繳納價差212 萬元。爰依系爭契約之「標準採購契約要項」第捌章第2 條第3 項、第拾壹章第1 條第2 項約定及民法第227 條、第231 條第1 項規定,提起反訴等情。並聲明求為命鈺禮公司應給付唐榮公司212 萬元,及自107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二、鈺禮公司則以:唐榮公司有較優勢地位,鈺禮公司對系爭契約並無磋商之能力及空間,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關於採樣、驗收均由唐榮公司執行,鈺禮公司不得異議,顯不公平,依民法第247 條之1 應為無效。同一批交貨之天然螢石、同一位置之取樣,經唐榮公司檢驗結果,竟與SGS 檢驗數值相差10% ,顯見唐榮公司之檢驗方式不公允,實則,唐榮公司一直以來合作之螢石廠商即為寬易公司,唐榮公司於雙方履約期間百般刁難、苛扣款項,鈺禮公司不願賠本繼續交付天然螢石。另唐榮公司提供之天然螢石均為天然礦產,未經任何加工,且同批進貨亦出貨予其他廠商,品質皆無問題,唐榮公司以鈺禮公司提供之天然螢石不符其訂定之交貨標準,進而扣款驗收,已違反誠信原則,不得再向鈺禮公司請求損害賠償。鈺禮公司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64 條第1 項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交付天然螢石,且免除遲延責任。唐榮公司緊急採購之天然螢石價格,短短4 個月漲幅竟高達30% ,並無理由。縱認唐榮公司反訴請求為有理由,鈺禮公司得以酌減違約金後返還之數額為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反訴。
參、兩造間之不爭執事項及爭點:
一、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7 年1 月2 日簽立系爭契約,約定唐榮公司向鈺禮公司採購天然螢石2,000 公噸,契約金額為1,396 萬元(未稅),分4 批交貨,約定交貨之天然螢石CaF2成分應高於85% ,鈺禮公司已依約繳交履約保證金1,396,000 元。
㈡鈺禮公司於同年1 月29日交付第1 批天然螢石,經唐榮公司驗收CaF2成分75.56%、66.32%、63.74%、60.11%,不符驗收標準85% ,且硫(S )成分不足及粒度不合格而退貨,鈺禮公司遂於同年2 月8 日重新交貨,經唐榮公司驗收CaF2成分82.01%、80.19%、75.40%、76.37%,硫(S )成分及粒度,仍不符標準,改依比率扣款驗收,計扣款791,042 元。
㈢鈺禮公司於同年3 月6 日交付第2 批螢石,經唐榮公司驗收CaF2成分67.46%、53.22%、55.87%,不符驗收標準,且硫(S )成分不足及水分超量不合格而退貨,鈺禮公司再於同年月19日重新交貨,驗收結果64.99%、62.06%、65.95%、69.27%,硫(S )成分及水分,仍不符標準,鈺禮公司依約自行負擔費用申請複驗,就第2 批天然螢石同份4 個採樣包(依約驗收採樣4 個位置,每個位置採樣份量分成3 份,1 份為複驗用),經唐榮公司同意後,鈺禮公司之業務人員至唐榮公司合同品保處取樣送SGS 檢驗,檢驗結果為74.48%、72.78%、73.07%、76.68%,雖仍不符合85% 標準,而唐榮公司仍依複驗結果扣款驗收,計扣款915,974 元。
㈣鈺禮公司依約應於同年4 月2 日至6 日進行第3 批500 公噸天然螢石之交貨、同年5 月2 日至8 日進行第4 批500 公噸天然螢石之交貨,然鈺禮公司並未依系爭契約交付第3 、4批天然螢石。
㈤唐榮公司於同年4 月12日辦理招標,採購相同規格之天然螢石1 千公噸,後由寬易公司得標,每公噸9,100 元,共計910 萬元,寬易公司已履行完畢。
㈥唐榮公司於同年7 月12日以唐董購字第1073160187號函通知鈺禮公司,「以鈺禮公司來文表示無法繼續履約為由,」終止系爭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1,396,000 元,及鈺禮公司應於同年7 月20日前繳納價差212 萬元。
㈦卷內證據形式上真正,兩造均不爭執。
㈧唐榮公司不爭執鈺禮公司本訴部分請求之遲延利息起算日為109 年3 月10日。
㈨如鈺禮公司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227 、256 條規定終止契約為有理由者,唐榮公司不爭執鈺禮公司於107 年6 月25日合法終止系爭契約:如唐榮公司抗辯為有理由者,鈺禮公司不爭執唐榮公司於107 年7 月12日合法終止系爭契約。
二、爭點:
㈠「天然螢石採購規格(內購)」第12點第3 款第2 段約定「賣方可派員到場會同取樣,但不得執行取樣。如不到場,則視同授權買方自行取樣,事後對取樣方式及檢測粒度及水份結果不得有異議」、第5 款約定「賣方複驗申請須於交貨完成日起40天內提出,否則視同放棄」,有無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 第3 款所定限制鈺禮公司行使權利,而該部分歸於無效?
㈡鈺禮公司交付第1 、2 批天然螢石,是否達系爭契約所定之驗收標準?唐榮公司檢驗方法是否有誤?
㈢鈺禮公司請求返還第1 批天然螢石扣款791,042 元,是否已罹於請求權時效?
㈣唐榮公司另向寬易公司採購天然螢石1 千公噸,是否可歸責於鈺禮公司?
㈤鈺禮公司以唐榮公司未依約完全給付第1 、2 批天然螢石之價款為由,而以拒絕給付第3 、4 批天然螢石為同時履行抗辯,免除其遲延責任,是否為有理由?
㈥系爭契約所定履約保證金之性質為懲罰性違約金?抑或是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有無依民法第252 條規定減至相當數額之可能?鈺禮公司已為一部履行,是否得依民法第251條規定,減少違約金?
㈦唐榮公司是否得請求鈺禮公司賠償其採購價差212 萬元之損害?是否應先與系爭契約所定之履約保證金數額扣抵?
肆、本院判斷:
一、「天然螢石採購規格(內購)」第12點第3 款第2 段約定「賣方可派員到場會同取樣,但不得執行取樣。如不到場,則視同授權買方自行取樣,事後對取樣方式及檢測粒度及水份結果不得有異議」、第5 款約定「賣方複驗申請須於交貨完成日起40天內提出,否則視同放棄」,有無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 第3 款所定限制鈺禮公司行使權利,而該部分歸於無效?
㈠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為民法第247 條之1 第3 款所明定。經濟上較強之一方以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由需要訂約之經濟上較弱之他方,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祇能依此預定條款與其簽訂附合契約,輒為他方所不及知或無個別磋商變更之情況,為防止濫用契約自由及維護交易公平,倘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法律規定等一般社會客觀標準及當事人雙方是否彼此對約定內容有充分的認知加以綜合判斷,此預定條款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該部分約定無效。
㈡鈺禮公司主張:唐榮公司為高公股比企業,且為上櫃公司,董事長亦為經濟部派任,較鈺禮公司優勢云云,為唐榮公司執前詞否認。鈺禮公司就此部分主張之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縱令唐榮公司就其否認之抗辯未舉證,仍不得為鈺禮公司有利之認定。故鈺禮公司主張唐榮公司有較優於其之社經地位,要難憑採。
㈢鈺禮公司復主張:鈺禮公司對系爭契約並無磋商之能力及空間云云,為唐榮公司所否認。查系爭契約係由唐榮公司以公開招標方式,鈺禮公司與寬易公司參與公開以單價競標,鈺禮公司原始報價最低,再由鈺禮公司、寬易公司各自「優先減價價格」,仍係鈺禮公司以「合格最低標標價在底價以內」而得標,兩造進而締結等情,有鈺禮公司不爭執之開標紀錄、決標紀錄在卷可稽(訴卷二頁351 至353 ),足徵鈺禮公司係著眼於商業利益,在自由市場公開競標、得標,進而與唐榮公司締結系爭契約,本於契約自由原則,法院就其締約內容應予尊重,除有其他無效原因外,不得任指系爭契約條款為無效,俾維自由市場交易秩序及安定性。縱認天然螢石需求者唐榮公司係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二)」、「天然螢石採購規格(內購)」等定型化約款,與鈺禮公司締結系爭契約,洵難遽認唐榮公司使用定型化約款必然會發生顯失公平之情形。故鈺禮公司此部分主張,誠無可採。
㈣自「天然螢石採購規格(內購)」第12點第3 款第2 段約定「賣方可派員到場會同取樣,但不得執行取樣。如不到場,則視同授權買方自行取樣,事後對取樣方式及檢測粒度及水份結果不得有異議」以觀,得標商(或賣方)依約交貨後,由買方抽樣以供檢測是否合於約定效用,得由得標商(或賣方)派員到場會同取樣而不得執行取樣,以維公平之旨,並無限制得標商(或賣方)行使權利之事。況依同點款第1 段約定,係採取每單位隨機取樣,詳予約定每單位隨機取樣之方式及分配為3 份,各作買方、得標商(或賣方)化驗與複驗之用(審卷頁38、125 、201 、訴卷一頁41),核無何顯失公平之情形。至同點款第2 段但書係約定,得標商(或賣方)於買方取樣時不到場,擬制授權由買方自行取樣,得標商(或賣方)事後不得對取樣方式、檢測粒度及水份結果有異議,且得標商(或賣方)仍得依同點第5 款約定申請複驗(審卷頁38、125 、201 、訴卷一頁41),亦無限制得標商(或賣方)行使權利之事,殊難認有何顯失公平之情形。
㈤觀諸同點第5 款約定「賣方複驗申請須於交貨完成日起40天內提出,否則視同放棄」,僅係約定得標商(或賣方)申請複驗之期限,並未剝奪得標商(或賣方)複驗申請之權利,實為儘早底定化驗結果,以利及時確定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交易安全之所需,且衡酌於交貨完成日起40日之期限,並無過短以致影響得標商(或賣方)實質上行使申請複驗之事,核無何顯失公平之情形。
㈥是以,兩造所締結之系爭契約,雖使用由唐榮公司提供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二)」、「天然螢石採購規格(內購)」等定型化約款,其「天然螢石採購規格(內購)」第12點第3 款第2 段、第5 款等約定,並無限制鈺禮公司行使權利之事,核無違反民法第247 條之1 第3 款所定顯失公平之情形,洵無歸於無效之可言。
二、鈺禮公司交付第1 、2 批天然螢石,是否達系爭契約所定之驗收標準?唐榮公司檢驗方法是否有誤?
㈠系爭契約並未約定如何檢驗(或化驗)鈺禮公司所交付之天然螢石成分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110 年7 月8 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 頁,訴卷二頁272 )。惟依系爭契約「天然螢石採購規格(內購)」第2 點第1 款已明確約定,螢石規格成分:CaF2≧85% ,S ≦0.030%,P ≦0.030%,H2O ≦0.2%,參考成分SiO2<13% ;第12點第6 款第1 目「扣罰」之4 、第2 目及同點第4 、5 款等約定,天然螢石80% ≦CaF2成分<85 %,每少1%,每噸扣罰合約單價之2%;如CaF2成分<80% ,唐榮公司有權以扣款驗收,或要求限期換貨,或退貨並中止合約等方式處理,但鈺禮公司有權於交貨完成日起40天之期限內提出複驗申請;若唐榮公司檢驗結果與合約規格相符,則驗收合格(審卷頁37至38、123 至125 、199 至201 、訴卷一頁39至41)。
㈡據證人即任職鈺禮公司依系爭契約履行期間處理客戶訂單、交貨等工作之業務副理邱語如結證稱:依唐榮公司現場需求日排車進入交貨,在場會同唐榮公司現場隨機取樣抽驗,作為追蹤化驗依據,每台車倒下貨品,唐榮公司取樣人員在不同定點隨機取樣,每次交貨我都在現場,唐榮公司取樣人員有依系爭契約步驟正常取樣,對於現場取樣沒有異議,並有如實將交貨、取樣的狀況回報給鈺禮公司等語(109 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 至4 頁,訴卷二頁11至15);暨證人即任職唐榮公司品管處原料驗收課高級工程師劉建宏證稱:鈺禮公司派車交貨之現場,唐榮公司取樣人員會同鈺禮公司代表邱語如取樣及拍照,500 公克磨成3 包樣本,1 包送唐榮公司冶金試驗課化驗室做成分化驗及出具報告,1 包由鈺禮公司帶回,密封1 包則依複驗機制由鈺禮公司申請送外面第三公正單位複驗等語(109 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第8至9 ,訴卷二頁25至27);證人即任職唐榮公司品管處之蔡明甫結證稱:螢石下料後,我與鈺禮公司代表在場依合約執行,5 車為1 樣品,隨便從不同角度取3 點裝成1 袋,交10車就做成2 袋,每袋送化驗室磨成細粉成為3 包,1 包送化驗,1 包給鈺禮公司,1 包封存在化驗室鐵櫃貼封條,做第三者公證,鈺禮公司代表均未提出異議等語(109 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2至13頁,訴卷二頁23至24)相互以觀,鈺禮公司第1 、2 批交貨(含重行交貨)之取樣過程,均合於系爭契約「天然螢石採購規格(內購)」第12點之約定,且鈺禮公司並無異議,故鈺禮公司主張唐榮公司錯誤採樣或採樣不公云云,無足可信。
㈢鈺禮公司於107 年1 月29日交付第1 批天然螢石,經唐榮公司驗收CaF2成分75.56%、66.32%、63.74%、60.11%,不符驗收標準85% ,且硫(S )成分不足及粒度不合格而退貨,鈺禮公司遂於同年2 月8 日重新交貨,經唐榮公司驗收CaF2成分82.01%、80.19%、75.40%、76.37%,硫(S )成分及粒度仍不符標準,改依比率扣款驗收;又鈺禮公司於同年3 月6日交付第2 批螢石,經唐榮公司驗收CaF2成分67.46%、53.22%、55.87%,不符驗收標準,且硫(S )成分不足及水分超量不合格而退貨,鈺禮公司再於同年月19日重新交貨,驗收結果64.99%、62.06%、65.95%、69.27%,硫(S )成分及水分,仍不符標準,鈺禮公司依約自行負擔費用申請複驗,就第2 批天然螢石同份4 個採樣包(依約驗收採樣4 個位置,每個位置採樣份量分成3 份,1 份為複驗用),經唐榮公司同意後,鈺禮公司之業務人員至唐榮公司合同品保處取樣送SGS 檢驗,檢驗結果為74.48%、72.78%、73.07%、76.68%,雖仍不符合85% 標準,而唐榮公司仍依複驗結果扣款驗收等各情,為兩造所不爭執(109 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第7至8 頁,訴卷二頁153 至154 )。而唐榮公司係以ASTME000-0000 (X 射線螢光分析儀分析元素含量及成分)為螢石檢驗方法,SGS 檢驗則以CNS189(1972),互為兩造不予爭執。足徵鈺禮公司先後交付第1 、2 批天然螢石之CaF2含量及成分,分別經唐榮公司以ASTM E000-0000(X 射線螢光分析儀分析元素含量及成分)檢驗(或化驗),或SGS 以CNS189(1972)檢驗方法複驗,均未達前揭系爭契約預定效用之85% 驗收標準。
㈣鈺禮公司主張:相同採樣位置之同一份樣品複驗結果,與唐榮公司檢驗結果落差達10% ,可見唐榮公司檢驗方法錯誤,結果非絕對正確云云,為唐榮公司否認。唐榮公司係以ASTME000-0000 (X 射線螢光分析儀分析元素含量及成分)檢驗(或化驗),而SGS 以CNS 189 (1972)檢驗方法複驗,檢驗方法不同,已如前述,數據當然不會相同,不能僅以檢驗結果之數據呈現,遽論何者孰優孰劣。又唐榮公司採用ASTME000-0000 (X 射線螢光分析儀分析元素含量及成分)檢驗(或化驗)天然螢石之CaF2含量及成分,有鈺禮公司不爭執(110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 頁,訴卷二頁390 ;110 年9 月7 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 頁,訴卷三頁9 )之化學科學與工程學報第2 卷第2 期第94至101 頁(Journal ofChemic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JCSE, 2(2): 94-101)刊載由Naseem Akhter, Mohsin Mumtaz and Syed SajidHussain 等人發表之WDXRF 檢測氟石方法的最新進展綜述(An Extensive Review for Recent Advancement inFluorspar Test Method by WDXRF)乙文為憑(訴卷二頁373 至380 、411 至425 )。而鈺禮公司對於唐榮公司採用ASTM E000-0000(X 射線螢光分析儀分析元素含量及成分)檢驗(或化驗)天然螢石之CaF2含量及成分,並未證明該檢驗方法在科學上有何謬誤,或有多大的誤差值,徒以SGS 複驗之CNS 189 (1972)檢驗方法,或以鈺禮公司自行採樣委託送交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之不明檢驗方法(110 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 頁,訴卷二頁298 )所各自呈現之結果,質疑唐榮公司所採用之上開檢驗方法錯誤,比較基礎不同,有失公允,殊難採認其此部分之主張而為有利之認定。
㈤鈺禮公司復主張:系爭契約未約定天然螢石之檢驗方法,應以國家標準之CNS 189 (1972)螢石檢驗法補充解釋云云,為唐榮公司所否認。查系爭契約雖未約定天然螢石之檢驗方法,鈺禮公司於各該批交貨後之取樣、檢驗或驗收,均得在場異議或於期限內提出複驗申請,詳如前述,足以保障鈺禮公司之權益。且就履約而言,未約定檢驗方法並非唐榮公司無檢驗方法以確知鈺禮公司所交貨天然螢石CaF2之含量及成分,故尚無以契約補充解釋方式倏置他種檢驗方法,以維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原則。故鈺禮公司援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713 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民事判決所為之主張,經核最高法院兩件民事判決之原因事實與本件有間,不能比附援引,鈺禮公司此部分主張,洵無可採。
㈥另鈺禮公司聲請函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 檢驗之CNS 189 (1972)之誤差範圍及影響檢驗結果之原因云云,為唐榮公司否認。而調查函詢CNS 189 (1972)之誤差範圍及影響檢驗結果之原因,僅能究明CNS 189 (1972)之誤差範圍及影響結果原因而已,並不能證明唐榮公司採用ASTME000-0000 (X 射線螢光分析儀分析元素含量及成分)檢驗(或化驗)天然螢石之CaF2含量及成分在科學上有何謬誤,或有多大的誤差值,核無調查之必要。
㈦職是之故,鈺禮公司交付第1 、2 批天然螢石,其CaF2含量及成分,並未達系爭契約預定效用之驗收標準,唐榮公司所採用ASTM E000-0000(X 射線螢光分析儀分析元素含量及成分)檢驗(或化驗)天然螢石之CaF2含量及成分,並無錯誤之可言。
三、鈺禮公司請求返還第1 批天然螢石扣款791,042 元,是否已罹於請求權時效?
㈠鈺禮公司所交付第1 批天然螢石,經依系爭契約約定之取樣化驗程序,因未達系爭契約預定效用之CaF2成分驗收標準,唐榮公司遂依系爭契約扣罰791,042 元驗收,已如前述,並無不合。是故鈺禮公司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227 、256 條規定,以可歸責於唐榮公司之事由所致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為由,終止系爭契約,並不合法,自無請求唐榮公司返還該扣罰款項之理。
㈡是以,鈺禮公司既無返還第1 批天然螢石扣款791,042 元之請求權,則無庸再審究此一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而拒絕給付之爭點。
四、唐榮公司另向寬易公司採購天然螢石1 千公噸,是否可歸責於鈺禮公司?
㈠依系爭契約之「天然螢石採購規格(內購)」第4 點約定,鈺禮公司本應分別於107 年4 月2 至6 日、同年5 月2 至8日交貨第3 、4 批天然螢石各500 公噸(審卷頁37、123 、199 、訴卷一頁39),卻未依系爭契約履行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109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第7 至8 頁,訴卷二頁153 至154 )。唐榮公司遂於同年4 月9 日、12日以電子郵件詢問鈺禮公司,鈺禮公司副理邱語如回覆:「因於3/16有退貨一批至倉庫(成分不足)3/19補交入的也因成分不足委外SGS 化驗尚有爭議而導致敝司有庫存而不敢再交入須待5 月中下旬貨櫃到貨!造成不便敬請見諒!」等情(訴卷一頁225 至227 ),為鈺禮公司所不爭執(109 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第6 頁,訴卷一頁241 ),經證人邱語如確認無訛,並證稱:後來5 月中下旬也沒有交貨等語明確(109 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第5 至6 頁,訴卷二頁17至20)。鈺禮公司於107 年6 月25日函知唐榮公司:「……兩次交貨我司因驗收未達合約要求扣款金額龐大,造成嚴重損失讓我們不堪負荷,為了避免再次巨額扣款且在還未想出如何克服如何以上不公問題前,請貴司容許我司停止執行後續訂單(約1000噸螢石)並同意讓我司申請退回合約之履約保證金$1,396,000。很遺憾這樣的結果,也非常抱歉這段時間給貴司造成的不便,但由於扣款金額實非我們這小企業可以承受,因此懇請貴司通融,容許我司停止執行合同並退還履約保証金。」(審卷頁219 至221 )足徵鈺禮公司確未依系爭契約履行交付第3 、4 批天然螢石予唐榮公司至明。
㈡唐榮公司則於107 年4 月12日辦理公開招標採購天然螢石1,000MT+/-2%,得標商應分別於同年4 月30日前、同年5 月9 至15日交貨第1 、2 批各500 公噸±2%,嗣於同年月16日開標,僅寬易公司投標,以「因煉鋼反應庫存已不足供生產所需,故依採購作業管理要點第23條第2 款規定:最底標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可簽請權責主管核准後決標」為由,經4 次減價超底價以9,120 元決標,再經唐榮公司總經理指示,再請寬易公司於同年月17日減為9,100 元決標等情,有鈺禮公司不爭執(110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筆錄第4 頁,訴卷二頁392 )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一)、天然螢石採購規格(內購)、投標須知、開標紀錄及決標紀錄等附卷足憑(訴卷二頁355 至371 )。且寬易公司亦履行完畢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110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第8 頁,訴卷二頁232 )。唐榮公司遂於107 年6 月28日由採購處承辦人以:鈺禮公司告知停止執行後續交貨第3 、4 批天然螢石共1 千公噸,為避免煉鋼斷料,緊急辦理採購1 千噸以應生產所需,並以9,100 元/MT決標予寬易公司,擬核准後依系爭契約之「投標須知」第28點、「標準採購契約要項」第拾壹章第1 條規定,發函通知鈺禮公司:拒絕往來3 年、沒收履約保證金1,396,000 元,並追償未交量1 千公噸之價差212 萬元,有鈺禮公司不爭執形式真正之簽文為證(訴卷二頁283 至283 )。顯見唐榮公司係因鈺禮公司未依系爭契約履行交付第3 、4 批天然螢石,為避免煉鋼斷料,始緊急辦理採購,致受有價差212 萬元之損害,鈺禮公司自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甚明。
㈢鈺禮公司反訴抗辯:唐榮公司錯誤取樣、錯誤檢驗,未依約給付全額價金,造成鈺禮公司須負擔重新交付及檢驗費用共289,449 元,唐榮公司更單方無理扣款1,396,000 元,致鈺禮公司每交貨即負擔鉅額虧損,絕非不願履約,故唐榮公司另向寬易公司採購所生價差,非可歸責於鈺禮公司等語,為唐榮公司所否認。唐榮公司對於鈺禮公司先後交付第1 、2批天然螢石,依系爭契約約定取樣、送驗,鈺禮公司依約申請複驗第2 批交付之天然螢石,唐榮公司分別依鈺禮公司交付第1 、2 批交貨之天然螢石檢驗(或化驗)結果、複驗結果驗收扣罰貨款共1,821,665 元,悉如前述;而唐榮公司採用ASTM E000-0000(X 射線螢光分析儀分析元素含量及成分)檢驗(或化驗)天然螢石之CaF2含量及成分,有其科學上憑據,並無鈺禮公司所指錯誤之可言,均如前述;又鈺禮公司未依系爭契約履行交付第3 、4 批天然螢石予唐榮公司,經詢問確認不再依約交貨,為避免煉鋼斷料,唐榮公司緊急辦理採購天然螢石1 千公噸,致受有價差212 萬元之價差損害,亦如前述,足徵唐榮公司價差之損害,係因可歸責於鈺禮公司之事由所致,應由鈺禮公司負賠償唐榮公司價差損害之責任,至為明灼。是故鈺禮公司此部分反訴抗辯,要無可採。
五、鈺禮公司以唐榮公司未依約完全給付第1 、2 批天然螢石之價款為由,而以拒絕給付第3 、4 批天然螢石為同時履行抗辯,免除其遲延責任,是否為有理由?
㈠鈺禮公司於107 年1 月29日交付第1 批天然螢石,經唐榮公司驗收CaF2成分75.56%、66.32%、63.74%、60.11%,不符驗收標準85% ,且硫(S )成分不足及粒度不合格而退貨,鈺禮公司遂於同年2 月8 日重新交貨,經唐榮公司驗收CaF2成分82.01%、80.19%、75.40%、76.37%,硫(S )成分及粒度仍不符標準,改依比率扣款驗收;又鈺禮公司於同年3 月6日交付第2 批螢石,經唐榮公司驗收CaF2成分67.46%、53.22%、55.87%,不符驗收標準,且硫(S )成分不足及水分超量不合格而退貨,鈺禮公司再於同年月19日重新交貨,驗收結果64.99%、62.06%、65.95%、69.27%,硫(S )成分及水分,仍不符標準,鈺禮公司依約自行負擔費用申請複驗,就第2 批天然螢石同份4 個採樣包(依約驗收採樣4 個位置,每個位置採樣份量分成3 份,1 份為複驗用),經唐榮公司同意後,鈺禮公司之業務人員至唐榮公司合同品保處取樣送SGS 檢驗,檢驗結果為74.48%、72.78%、73.07%、76.68%,雖仍不符合85% 標準,而唐榮公司仍依複驗結果扣款驗收等各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鈺禮公司就系爭契約之履行而言,已有可歸責事由之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情事,不得再以唐榮公司未依約給付第1 、2 批天然螢石之全部價款為由,拒絕繼續依系爭契約約定交付第3 、4 批天然螢石而抗辯同時履行甚明。
㈡是故鈺禮公司主張以未受領第1 、2 批天然螢石全部價款而拒絕繼續依系爭契約約定交付第3 、4 批天然螢石之同時履行抗辯,免除其遲延責任云云,殊無可採。
六、系爭契約所定履約保證金之性質為懲罰性違約金?抑或是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有無依民法第252 條規定減至相當數額之可能?鈺禮公司已為一部履行,是否得依民法第251條規定,減少違約金?
㈠按財物採購契約之得標廠商(或承商)於交付履約保證金予買受人,係以擔保買賣契約債務之履行為目的,信託讓與履約保證金之所有權予買受人,為信託讓與擔保性質之契約,非使買受人終局享有該給付。擔保契約常見「抵充約款」及「沒收約款」之約定,前者係指買受人得以得標廠商(或承商)違約情事所致損害數額範圍內,以履約保證金抵償債務之約定,用以界定得標廠商(或承商)得以履約保證金抵償債務之範圍,僅具宣示履約保證金擔保目的及範圍之功能;後者則係履約保證金在一定情況下不予返還之約定,為具有督促履約功能,可認係當事人約定得標廠商(或承商)於一定違約情事發生時,即應為一定金錢給付之違約金約定。得標廠商(或承商)已交付之履約保證金,於「沒收約款」所定違約事由發生時,即屬懲罰性質之違約金,並有民法第252 條規定之適用。
㈡查系爭契約之「天然螢石採購規格(內購)」第9 點約定,因可歸責於賣方事由而導致違約者,買方得沒收全數履約保證金(審卷頁37、123 、199 、訴卷一頁39);又系爭契約之「標準採購契約要項」第拾壹章第6 條第1 款約定,廠商有可歸責情形之終止契約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其情形屬契約一部未履行者,得視其情形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審卷頁165 );系爭契約之「投標須知」第28點第1 項第8 款約定,廠商有因可歸責事由致終止契約者,通知廠商事實及理由,並得解除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拒絕往來3 年(訴卷一頁49),經核均屬前揭擔保契約之「沒收約款」,係為督促履約,於可歸責於鈺禮公司之事由違約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另為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之約定。參以,「標準採購契約要項」第拾壹章第1 條第2 項約定,可歸責於廠商事由所致終止或解除契約,唐榮公司得洽其他廠商完成履約,所增加之費用由原契約廠商負擔(審卷頁165 );第捌章第2 條第2 項約定,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唐榮公司得請求損害賠償(審卷頁163 );「天然螢石採購規格(內購)」第6 點約定,逾期罰款:每逾期1 日罰未交貨部分貨款千分之1 (審卷頁37、123 、199 、訴卷一頁39),益徵於可歸責於鈺禮公司事由違約所致終止契約,唐榮公司除得請求逾期罰款、再履約增加費用及賠償履約瑕疵所致損害外,尚得沒收或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質言之,系爭契約所定履約保證金之性質應為懲罰性違約金,並非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但仍有民法第252 條酌減約定過高之違約金額規定之適用。
㈢茲審酌兩造簽立總價1,396 萬元(未稅),由唐榮公司向鈺禮公司採購天然螢石2 千公噸,鈺禮公司已依約交付履約保證金1,396,000 元等情,為兩造不爭執(109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第7 至8 頁,訴卷二頁153 至154 );暨鈺禮公司所交付之第1 、2 批天然螢石,經唐榮公司依系爭契約約定取樣、檢驗(或化驗),未達系爭契約預定效用之CaF2含量及成分,縱經鈺禮公司依系爭契約約定申請複驗,SGS 檢驗CaF2含量及成分仍未達系爭契約預定效用之驗收標準,分別由唐榮公司驗收扣罰共1,821,665 元等各情,已如前述;暨唐榮公司係因鈺禮公司未依系爭契約履行交付第3 、4 批天然螢石,並要求停止執行履約及退回履約保證金,為避免煉鋼斷料,始緊急辦理採購,致受有價差212 萬元之損害,尚應由鈺禮公司負賠償價差損害之責任等情狀,因認前開可歸責於鈺禮公司之事由違約致終止系爭契約,逕由唐榮公司沒收或不予發還系爭契約所定具有懲罰性違約金性質之履約保證金全額1,396,000 元過高,應減至726,000 元,俾符相當之旨。
㈣是以,唐榮公司抗辯:可歸責於鈺禮公司事由之違約所致終止契約,沒收或不予發還全部履約保證金,為鈺禮公司簽約時所知悉,即應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受其拘束,並無違約後再要求核減之理等語,尚無可採。
七、唐榮公司是否得請求鈺禮公司賠償其採購價差212萬元之損害?是否應先與系爭契約所定之履約保證金數額扣抵?
㈠鈺禮公司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拒絕繼續履行交貨第3 、4 批天然螢石,致唐榮公司緊急採購避免煉鋼斷料,其價差212萬元之損害,核屬鈺禮公司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應負賠償損害之責,詳如前述,唐榮公司自得請求鈺禮公司賠償其緊急採購價差212 萬元之損害。故鈺禮公司反訴抗辯無庸賠償云云,核無可取。
㈡系爭契約所定具有懲罰性違約金性質之履約保證金,於前揭可歸責於鈺禮公司事由之違約所致終止系爭契約之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當然不得逕以履約保證金數額先予抵充。故鈺禮公司反訴抗辯應先以履約保證金抵充其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無可採。
㈢惟前揭系爭契約所定具有懲罰性違約金性質之履約保證金,於本件可歸責鈺禮公司之事由違約致終止系爭契約,逕由唐榮公司沒收或不予發還系爭契約所定具有懲罰性違約金性質之履約保證金全額1,396,000 元過高,應減至726,000 元,悉如前述,故唐榮公司應將履約保證金之67萬元發還鈺禮公司,鈺禮公司自得以此67萬元抵銷其應付212 萬元之損害賠償(民法第334 條第1 項前段參照)。
八、綜上所述,系爭契約之「天然螢石採購規格(內購)」第12點第3 款第2 段、同點第5 款等約定,並未限制鈺禮公司行使權利,無違反民法第247 條之1 第3 款所定之要件。唐榮公司依系爭契約約定,就鈺禮公司交貨之天然螢石取樣、化驗,認為鈺禮公司交付第1 、2 批天然螢石未達系爭契約預定效用之CaF2成分驗收標準,依系爭契約扣罰若干款項,並未有何債務不履行情事,而鈺禮公司卻未依系爭契約履行交付第3 、4 批天然螢石,致唐榮公司緊急以212 萬元採購,為可歸責於鈺禮公司事由之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應由鈺禮公司賠償唐榮公司之價差損害。另唐榮公司依系爭契約約定沒收(不予發還)具懲罰性違約金性質之履約保證金1,396,000 元,應酌減至726,000 元,鈺禮公司以之為抵銷。從而,鈺禮公司類推適用民法第227 、226 、256 、254 、179 條規定,終止系爭契約,催告唐榮公司限期返還履約保證金1,396,000 元;再依民法第367 條規定,請求唐榮公司給付貨款差額1,821,665 元,請求唐榮公司給付3,217,665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唐榮公司依系爭契約之「標準採購契約要項」第捌章第2 條第3 項、第拾壹章第1 條第2 項約定及民法第227 條、第231 條第1 項等規定,反訴請求鈺禮公司給付145 萬元及自催告期限翌日即107 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反訴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訴方面,鈺禮公司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反訴方面,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關於唐榮公司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各酌定如主文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准許;至唐榮公司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抗辯、陳述等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咸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鈺禮公司之訴為無理由,唐榮公司之反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