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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64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64號

上訴人
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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