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81號原 告 蕭敏華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吳軒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被 告 王志和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志仁 被 告 劉月錦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繼承人王耀輝間就附件所示股份之贈與契約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劉月錦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其與被繼承人王耀輝就附件所示股份之贈與契約存在等節,為被告劉月錦所否認,而原告與王耀輝間贈與關係是否存在,攸關被告三人有無將該等股份變更登記之義務,並得藉由確認判決予以釐清,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原告提起本訴自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耀輝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將如附件所示股份贈與原告(即王耀輝之媳、被告王志仁之妻,下稱系爭契約)。嗣王耀輝於107 年3 月13日死亡,原告遂向其繼承人即被告三人請求辦理該等股份之變更登記,詎被告劉月錦竟否認系爭契約之存在,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王志仁、王志和陳稱: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㈡被告劉月錦則以:王耀輝並未將如附件所示股份贈與原告,系爭契約書係遭變造,縱認王耀輝有將如附件所示股份贈與原告,王耀輝事後亦已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請撤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訴字㈡卷第54頁): 系爭契約書中「王耀輝」之簽名為王耀輝本人所書寫,贈與要旨則由被告王志仁所書寫,簽名欄「蕭敏華」之簽名為原告本人所書寫。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系爭契約書記載:「我王冠鋁業公司的股票131,775 股給敏華」等內容,右下角由右至左則分別有王耀輝、原告、被告王志仁之簽名等節,有系爭契約書(審訴字卷第17頁)為證,而上開簽名確為王耀輝、原告、被告王志仁本人所書寫乙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前揭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參照),並有法務部調查局110 年3 月5 日調科貳字第11003119220 號函暨所附鑑定書(訴字㈠卷第541 至545 頁)附卷可稽,足認王耀輝與原告間之贈與契約存在,至系爭契約書固將「受贈人」誤載為「見證人」,然觀諸「我王冠鋁業公司的股票131,775 股給敏華」等內容,可知王耀輝將該等股票贈與原告之意思,實甚明確,該等誤載自無害王耀輝與原告間之贈與契約存在。又原告主張:王耀輝與原告簽立系爭契約書時,王耀輝有當場撥打電話給訴外人即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經理蔡瓊華等語(訴字㈠卷第38頁),固與證人蔡瓊華於言詞辯論時證稱:「(是否在106 年間曾經接過王耀輝的電話,請你幫忙辦理股票過戶的事情?)沒有」、「(106 年12月29日大約上午10時到11時,王耀輝有無打電話給你?)我不記得了」等語(訴字㈠卷第527 至528 頁)似有不符,然證人蔡瓊華之證述時間距離系爭契約成立時間已達三年以上,考量人類記憶能力之限制,實難期待其就三年以前有無接到電話乙節能為鉅細靡遺之證言,況王耀輝有無當場撥打電話給蔡瓊華,與系爭契約是否存在亦無絕對關聯。從而,原告主張:王耀輝與原告間就附件所示股份之贈與契約存在乙節,足堪信為真實。 ㈡至被告劉月錦固抗辯:被告王志仁係在王耀輝簽名後始填寫贈與要旨,即系爭契約書係遭變造云云,既經本院闡明後(訴字㈡卷第54頁)仍不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遽採。而被告劉月錦雖又抗辯:縱認王耀輝有將如附件所示股份贈與原告,王耀輝事後亦已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請撤銷云云。然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民法第4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被告劉月錦既已自承:「(『如認』王耀輝確有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有無到達原告〈民法第419 條第1 項〉?)目前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等語(訴字㈡卷第53頁),自難逕認王耀輝業已撤銷其贈與之意思表示。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陳莉庭 附件: ┌──┬────┬─────┬────┐ │編號│公司名稱│股數 │贈與時間│ ├──┼────┼─────┼────┤ │1 │王冠鋁業│131,775 股│106 年12│ │ │股份有限│ │月29日 │ │ │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