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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7號

上訴人
郭文仁即金順鑫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訴字第138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6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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