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7號
- 上訴人
- 郭文仁即金順鑫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訴字第138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6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訴字第138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6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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