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7號上 訴 人 郭文仁即金順鑫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訴字第138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