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游景勝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游景隆
- 即被告
- 游上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寶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