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3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營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恩光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何翊萍律師 徐鼎盛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加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陽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芷萱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 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林綉君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