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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高瑞聰黃姿育林綉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營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恩光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翊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鼎盛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加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陽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芷萱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林綉君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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