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59號
- 原告
- 陸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鴻儒
- 訴訟代理人
- 柯淵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碧雲律師
- 被告
- 謝佳宸(原名謝坤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5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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