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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5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59號

原告
陸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儒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碧雲律師
被告
謝佳宸(原名謝坤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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