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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0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08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被告
勇聯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曾銘鈴
被告
鍾武雄律師即朱海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鍾武雄律師為被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於民國108 年12月6 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嗣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09 年度司繼字第1584號裁定選任鍾武雄律師為被告甲○○之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該法院109 年度司繼字第444號拋棄繼承案卷、同法院109 年度司繼字第1584號裁定可證,然鍾武雄律師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其為被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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