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08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顏大傑
- 被告
- 勇聯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特別代理人 曾銘鈴
- 被告
- 鍾武雄律師即朱海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鍾武雄律師為被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於民國108 年12月6 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嗣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09 年度司繼字第1584號裁定選任鍾武雄律師為被告甲○○之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該法院109 年度司繼字第444號拋棄繼承案卷、同法院109 年度司繼字第1584號裁定可證,然鍾武雄律師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其為被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