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陳筱雯
- 法定代理人李天生
- 原告單文程
- 被告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1號原 告 單文程 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律師 被 告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之108年度訴字第1611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二行關於利率之記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應更正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事實及理由欄四、第二行關於利率之記載「週年利率5 ﹪」,應更正為「週年利率6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2 行、事實及理由欄四、第2 行關於利率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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