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1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1號

原告
單文程
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律師
被告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之108年度訴字第1611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二行關於利率之記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應更正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事實及理由欄四、第二行關於利率之記載「週年利率5 ﹪」,應更正為「週年利率6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2 行、事實及理由欄

四、第2 行關於利率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