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1號
- 原告
- 單文程
- 訴訟代理人
- 黃子浩律師
- 被告
-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之108年度訴字第1611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二行關於利率之記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應更正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事實及理由欄四、第二行關於利率之記載「週年利率5 ﹪」,應更正為「週年利率6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2 行、事實及理由欄
四、第2 行關於利率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