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3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彥谷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0, 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