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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38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福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雪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奇工程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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