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6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永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嘉彬、松詠有限公司、李佳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聲明載「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並無請求,上訴人顯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本院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