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6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永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詠有限公司、李佳樺、朱家彬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