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9號原 告 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勤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黃雍晶律師 被 告 許方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之「王德勒」記載應更正為「王德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王德勒」之記載,顯係「王德勤」之誤載,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