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黃顗雯
- 法定代理人陳柏安、陳明立
- 原告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豐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49,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1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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