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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2號

上訴人
乾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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