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2號
- 上訴人
- 乾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子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何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