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細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俊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37,1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8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