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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亞細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俊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37,1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8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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