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亞細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俊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37,1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8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