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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楊儭華林育丞林家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川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林育丞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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