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4號
- 上訴人
- 旺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盈良
- 上訴人
- 石豐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豐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豐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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