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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4號

上訴人
旺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盈良
上訴人
石豐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豐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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