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潔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俊隆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坤陽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義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錫茂 王浩偉 洪麗娥 林麗珍 洪敏瑄 王俊傑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2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