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2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潔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洪俊隆
- 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坤陽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俊義
- 法定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林錫茂
- 被告
- 王浩偉
- 被告
- 洪麗娥
- 被告
- 林麗珍
- 被告
- 洪敏瑄
- 被告
- 王俊傑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伏谷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2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