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友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友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港埠商務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1,0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