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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38號

原告
鄭其基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被告
蘋果綜合人力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濮志明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

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

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此亦有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

633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花文泰因業務過失案件,經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偵字第2186號提起公訴,嗣為本院

107年度易字第199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審理時,原告亦

就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7年度附

民字第252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107年度附民字第252

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

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

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

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

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

判費之義務,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可資參照。

原告主張所受醫療費用及薪資損失合計新臺幣(下同)36萬9,15

7 元部分,請求被告正鐵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正鐵公司)與

蘋果綜合人力派遣有限公司(下稱蘋果人力公司)依勞動基準法

第62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補償責任,暨蘋果公司、正鐵公司及

花文泰應負不真正連帶債務等部分,因蘋果人力公司並非系爭刑

案被訴犯罪事實部分(濮志明涉犯業務過失傷害部分,亦經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此部分非屬上開所定應免納裁判費之

範圍,此部分應徵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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