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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8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芙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松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富松

      黃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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